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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到成都物流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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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成都物流专线物流仓储之合同的法律问题

1 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就仓储合同的性质而言,它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但又具有其与一般保管合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2)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的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 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 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责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为之。
(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2 仓储合同中的几种特殊权利
仓储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但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有两项特殊权利值得我们注意:
2.1 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这两项权利是法律根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点赋予仓储当事人双方的独利,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合理的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在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利益。
3 仓单的法律定位
3.1 对仓单法律概念的理解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就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
3.1.1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对这一点予以强调是因为仓单表明了保管人对存货人在仓储物上的权利的确认。所谓的保管人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仓单,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员所签发的仓单。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所签发的仓单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签发的仓单,就意味着保管人已经收取了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且该仓储物已经经过保管人的验收,并被保管人确认是符合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物。
3.1.2 仓单是对存货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存货人只是一种身份,并不一定是存入货物的行为者,对保管人而言,只要是仓单的持有人就是存货人。保管人签发仓单是依据仓储合同而为的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存货人就是接受保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的接受者,因此保管人只对存货人给付仓单、承担仓储合同上的义务。存货人持有仓单就表明自己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管人交付了合格的仓储物,并可凭仓单要求保管人到期返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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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成都物流专线存在的问题

一、运输成本加大,利润稀薄

成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时间成本。

物流行业的成本大概包括这几项:场地租金、员工工资、燃油费用、办公物料消耗、叉车托盘等。其中租金、员工薪资、油费都是逐年递增,而利润在日益稀薄(物流运输价格还是十年前的价格,场地 人工 油费一路飙涨)造成了物流公司运营日益艰难。

1)租金已经到几十万

就、天津而言,一年的场地租金便宜的十几万,好一点的得达到几十万。

2)人工成本越来越昂贵

在这个90后盛行的年代,工资不高,活又累,没有人愿意来工作,员工成本也在不断上涨。目前的平均工资已经到6000+,天津则5000+。

3)汽油价格破7,柴油价格不断上涨

截止到2月28日,多地的汽油价格已是7字开头,柴油价格也在不断上涨

4)物价上涨

专线每日必须的开销是耗材费用,价格不是非常庞大,还能挺一挺。但日前,多地铸件发布涨价通知,间接抬高了叉车的价格。

所有的成本都在上涨,但始终不敢调高价格,为的是留住老顾客,发展新客户。利润一次又一次的被压榨。

二、专线无明显竞争优势

时代在发展,人们对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既要快又要好,而本来专线物流快是优势,但它一般是整车发货,现在由于需求模式改变,凑足整车导致发货时间不定,显然优势降低。

另外,专业物流风险本身就高,跑专线的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货物发生丢失、破损等问题,赔付就是成了问题,这使得服务质量降低。

因此,物流专线要是不转型,的确很难跟上现在发展需求的步伐。

但是如果它能合理的利用现在发展,借助平台、实施降本增效、提高服务质量等来补足缺点,再充分发挥出它自身的优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会迎来第二春的。

三、物流管理混乱

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很多物流公司,而这些物流公司大多都是‘兄弟店’和‘夫妻店’,以及一大票亲戚在里面。

这样家族式企业优点是信任度高,凝聚力强。但是在公司的专业管理方面是一团混乱,物流从业人士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是造成专业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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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成都物流专线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类型有哪几种?

1.专线物流公司
专线物流公司指得是该物流公司专业走这条线,发货地到接货地都是自己的公司,自己的货运部,也就是从自己的一个货运部送到到另一个城市自己企业的货运部。

2.干线物流公司
该公司发货地,或接货地合作的另外一家货运站,属于合作关系,不是主要线路,属于专线物流的一种延伸。

3.同城物流公司
同城物流公司主要针对的是城市内部的货品运输,也可称为同城物流配送公司,也是如今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体验其公司服务的类型,其本质有点类似于快递公司,但相较于快递公司,同城物流公司的运输效率更快,运输量更大,企业实力也更大。

4.仓储物流公司
仓储物流公司指得是该公司提供从仓储到运输式的服务,也是如今很多企业热爱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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